装充电桩物业不给证明?——15秒猫猫动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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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在自己车位装充电桩,物业不给开证明,说要业主投票?法院判7日内出具(参考案例)

业主买了电动车,想在自己有使用权的地下车位装充电桩。供电部门要物业出同意证明,物业说涉及公共利益和安全,要业主投票,不给开。一审驳回,二审改判物业7日内出具同意安装的证明。

人物小档案:陆充翁(化名),取陆游号「放翁」的谐音,「充」是充电。物业公司化名东莞某物业公司(案件里是一家物业公司的东莞分公司和它的总公司,下文统称物业公司)。

一句话结论: 业主在自己有权使用的车位上装充电桩,是对车位的合理使用。物业不能只拿「涉及公共利益、公共安全,要业主同意」当理由,拒绝出具同意安装的证明。安不安全,后面还有供电公司等部门现场勘查判断。

案情

陆充翁(化名)是东莞一个小区的业主,对小区地下车库一个人防车位有使用权。2020年9月,他买了一辆电动汽车,想在车位上装充电桩,多次找物业公司开同意安装的证明,都被拒绝。

物业公司的理由是:

  • 在地下车库装充电桩,涉及全体业主的公共利益,要业主表决,物业无权出证明;
  • 已经协调过业委会,也提出过在地面车位集中装充电桩的替代方案;
  • 车位是人防车位,小区建成已久,配电容量没预留充电桩负荷,有安全隐患。

一审法院向当地供电分局发函调查。供电分局回复:装充电桩要看选址和建设是否符合道路交通、消防安全、供用电安全、环境保护等要求,要看小区变压器容量和负荷够不够,物业公司的同意证明是申报充电桩专用电表的必备条件之一。

一审判决驳回陆充翁的全部诉讼请求。他上诉。

争议焦点

物业公司有没有义务给业主出具同意在车位上安装充电桩的证明?

法院怎么看

  1. 绿色原则。 《民法典》第九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法院认为,国家部委和广东省、东莞市的相关规定都要求物业服务企业在充电设施建设中发挥积极作用,物业应当配合、提供便利。按供电公司要求,装桩需要物业出证明,物业说出证明不是它的义务,理由不足。
  2. 合理使用车位。 依据最高法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司法解释(法释〔2020〕17号)第四条,业主为了更好地利用专有部分,难免要用到共有部分,这是专有权利的合理延伸。陆充翁为自己的车充电,在车位上加装充电设施,属于合理使用。
  3. 证明只是其中一个环节。 物业出具同意证明,只是装桩的一个环节。车位具不具备安装条件、会不会影响用电安全、消防安全、道路交通、人防效能,还要靠供电公司等部门现场勘查后判断。所以物业以「涉及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要业主同意」为由不出证明,理由不成立。
  4. 装了以后物业还能管。 裁判要旨写明:业主装桩后,物业发现充电设施有安全隐患的,可以及时制止、纠正,相关权益人也应当配合物业监管。
  5. 结果: 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年12月28日二审改判,撤销一审判决,物业公司在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陆充翁出具同意在车位上安装电动汽车充电桩的证明。

给你我的提示

  • 先问清楚流程。 装充电桩一般要找供电公司报装,问清楚要哪些材料,物业证明是不是必需,各地要求以当地供电公司为准。
  • 书面申请,留好记录。 向物业提交书面申请,保留申请材料、物业的回复和聊天记录。
  • 注意这个案子的边界。 法院说的是物业不能只拿「公共利益」笼统拒绝。如果车位确实不具备条件、会影响用电、消防或人防安全,结论可能不同。
  • 装好后配合检查。 物业发现隐患可以制止、纠正,业主也应当配合。
  • 当物业的也看看。 遇到业主装桩申请,与其一口回绝,不如配合出证明,把安全判断交给供电公司等部门,装好后做好巡查。

常见问题

物业不给开充电桩安装证明,能起诉吗?

可以。这个参考案例中,业主起诉物业公司,二审判决物业公司七日内出具同意安装的证明。个案结果看车位条件和证据。

物业说装充电桩要业主大会表决,对吗?

本案法院认为,在自己有权使用的车位上装充电桩属于合理使用;在没有对用电、消防、交通、人防等产生影响的情况下,物业不能直接以需要业主同意为由拒绝出证明。

人防车位能装充电桩吗?

本案的车位就是人防车位,法院判物业出证明。但能不能装,最终要由供电公司等部门现场勘查判断是否影响人防效能等,以当地要求为准。

装了充电桩以后,物业还能管吗?

能。裁判要旨写明,物业发现充电设施存在安全隐患的,可以及时制止、纠正,业主应当配合。

案例来源

  • 人民法院案例库参考案例,入库编号2024-07-2-121-001,最高人民法院网站(2024年12月5日):https://www.court.gov.cn/zixun/xiangqing/449251.html
  • 一审: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2021)粤1971民初12114号民事判决(2021年8月23日)
  • 二审: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粤19民终12866号民事判决(2021年12月28日)
  • 关联法条:《民法典》第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0〕17号)第四条

本文根据人民法院公开发布的案例改写,当事人均已匿名化处理,仅供了解裁判思路,不构成法律意见。个案结果取决于具体证据,必要时请咨询律师或当地法律援助机构。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与真实当事人无关。

动画文字稿(15 秒)
  1. 配音:想在自己车位装充电桩,物业不给开证明,说要业主投票。一审驳回了业主。
  2. 物业猫:涉及公共利益要业主投票
  3. 车主猫陆充翁:我在自己车位装也不行?
  4. 配音:二审认为,在车位上装充电桩,是对车位的合理使用;证明只是一个环节,安不安全,还有供电公司勘查。
  5. 法院猫(东莞中院):合理使用车位物业要配合
  6. 配音:改判物业七日内出具同意安装的证明。装好以后,物业发现隐患,仍然可以制止。
  7. 路人猫:装好后有隐患我还能管
  8. 车主猫陆充翁:7日内出具证明
  9. 配音:我不加班,每天一个真实案例。

动画根据公开案例改编,人物均为化名。

本文根据公开案例整理,仅供了解裁判思路,不构成法律意见;个案结果取决于具体证据和当地裁判口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