奖金一直“没审批”,离职了就不发?法院判公司付125万余元
公司定了项目奖励办法,员工按规定报了申请,公司却一直不审批,离职后也不发。最高法指导案例182号里,二审法院认为审批是公司的职责,不能拿“没审批”当不发的理由,改判公司支付奖励1259564.4元。
一句话结论: 公司定了奖励办法、员工也按规定报了申请,公司不能一直拖着不审批,再拿“没审批”当不发的理由。最高法指导案例182号里,二审改判公司支付奖励1259564.4元。
当事人化名彭经理,公司称“南京一家城建开发公司”。根据公开裁判整理。
发生了什么
2016年8月,南京一家城建开发公司定了一份引进投资项目的奖励办法:成功引进项目的,以项目审定的预期利润或收益为基数,按0.1%到0.5%定奖励总额;由投资开发部拟好具体分配后提出申请,经公司领导审议、审批后发放。
2017年2月,彭经理入职,任投资开发部经理。同年6月,投资开发部开会定了部门内部的分法:部门总经理占部门奖金的75%,其余项目参与人员占25%。
在职期间,彭经理带领的投资开发部成功引进了六个项目,先后向公司报了六份奖励申请。直到他离职,公司也没发这些奖励。他先申请劳动仲裁,再起诉到法院,要求公司支付奖励1689083元。
公司承认,这六个项目初步符合奖励条件。但公司说:三个项目的奖励总额批了,具体怎么分没批;另外三个根本没批。法院问:如果彭经理现在再报申请,公司会不会启动审批?公司明确拒绝,还说以后也不会再启动这六个项目的审批。
公司另外说,其中两个项目亏损严重,彭经理有严重失职,而且之前已经因为拿地业绩给他发过奖励,但都没拿出充分证据。
法院怎么判
2018年9月11日,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一审,驳回了彭经理的诉讼请求。
彭经理上诉。2020年1月3日,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改判:公司在15日内支付奖励1259564.4元。
法院为什么这么判
第一,条件已经满足,不发要拿出理由。 六个项目符合奖励办法定的条件。公司说亏损、失职、重复奖励,都没有证据,法院不采纳。
第二,审批是程序,标准才是关键。 考核标准决定员工能不能拿奖,审批流程只是公司行使考核权的一道手续。没有特别规定的,审批没走完,不能挡住员工拿奖金的权利。
第三,审批既是公司的权利,也是公司的义务。 员工按规定报了申请,公司就有义务启动审核;拒绝审核,要说出合理理由。公司说不出理由,还表示以后也不会审,不利后果由公司承担。
第四,这笔奖励是劳动报酬。 法院认为,这类奖励是公司为鼓励员工创造性劳动承诺的超额劳动报酬,属于《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第七条的“其他奖金”。奖励办法也算公司和员工之间的约定。无论按诚实信用原则,还是按劳取酬原则,公司都该兑现。
最高人民法院把这个案子作为指导案例182号发布,裁判要点是:用人单位规定劳动者在完成一定绩效后可以获得奖金,其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审批义务,符合奖励条件的劳动者主张获奖条件成就,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发放奖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碰到类似情况
员工这边:
- 留好奖励办法、会议纪要、项目完成的材料和自己的申请记录;
- 申请后没回音,可以书面催一次,留下记录;
- 离职前把能确认的奖励先确认清楚;
-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是一年,拖欠劳动报酬的,在职期间不受这个限制,离职后从离职那天起算一年。
公司这边:
- 奖励办法写清楚条件、计算方法、审批时限、离职后怎么处理;
- 员工报了申请,在合理时间里审完,批或不批都给出书面理由;
- 想扣减或不发,要有事实依据,空口说“失职”“有损失”不算。
常见问题
奖励办法写了“领导审批后发放”,不批是不是就可以不发? 不是。按指导案例182号,符合奖励条件的,公司无正当理由拒绝审批,仍要按规定发。
离职了,没发的奖金还能要吗? 本案彭经理就是离职后先仲裁、再起诉,法院照样判公司支付。具体还要看奖励办法对离职有没有另外的约定。
一审输了还有机会吗? 本案一审驳回,二审改判。对一审判决不服,可以在规定期限内上诉。
依据
- 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182号(2022年7月4日发布);
-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2018)苏0104民初6032号民事判决;
-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苏01民终10066号民事判决;
- 《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第七条;《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
文字由AI辅助整理。根据公开裁判整理,当事人为化名,不构成法律意见。
来源
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182号(2022-07-04发布)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2018)苏0104民初6032号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苏01民终10066号
《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第七条
本文根据公开案例整理,仅供了解裁判思路,不构成法律意见;个案结果取决于具体证据和当地裁判口径。内容怎么整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