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款过了20年还能要吗?——15秒猫猫动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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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到期21年后才起诉,算不算超过20年?最高法:一直在催,不适用20年(指导性案例)

一笔1998年到期的贷款,银行从2006年起隔一两年就发催收通知,债务人每次都盖章签收;债权转了两手后,2019年才起诉。债务人说已经超过20年,一审、二审都驳回了起诉方。最高法提审后撤销两审判决、发回重审:债权人一直在催,普通诉讼时效一直在中断,不适用「超过二十年不予保护」。

当事人:起诉方是受让债权的长春某泽投资公司,被告是借款的德惠某原种场,最初的贷款银行称某银行。名称沿用法院发布时的匿名写法。

一句话结论:一直在催收、对方也一直认账的债,不会因为过了20年就不受保护。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管的是权利人长期不知道自己权利受损、没法主张的情形。债权人持续催收、普通诉讼时效一次次中断的,不适用这20年。

案情

  • 1997年10月至12月,德惠某原种场和某银行签了四份借款合同,贷款共538.1万元。
  • 1998年6月30日借款到期,原种场没还本息。
  • 2006年12月12日,银行发《债务逾期催收通知书》,原种场盖了公章,写上「情况属实」。
  • 此后银行在2008年10月22日、2010年8月18日、2012年6月12日、2014年4月8日又发了四次催收通知书,原种场每次都盖章签收。2015年10月21日,银行登报公告催收。
  • 2016年8月,银行把这笔债权转给一家资产管理公司,通知了原种场,资产管理公司也催收了;2016年9月,又转给长春某泽投资公司,同样通知了原种场。
  • 2019年8月20日,长春某泽投资公司起诉,要求还本金538.1万元及利息等。原种场抗辩:从1998年到期算,已经超过20年,法院不该保护。

三级法院怎么判的

  • 一审: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吉01民初118号民事判决(2022年5月25日),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 二审: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2)吉民终461号民事判决(2022年9月30日),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 再审:最高人民法院提审,(2023)最高法民再262号民事裁定(2024年3月11日),撤销一审、二审判决,发回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

注意:最高法是发回重审,不是直接判原种场还钱。指导性案例没有写重审结果。

争议焦点

债权人一直在主张权利、普通诉讼时效因多次中断还没到期,这种情况下,要不要适用20年的最长权利保护期间?

法院怎么看

最高法先讲了两个期间的区别:

  • 普通诉讼时效3年,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损和义务人之日起算,看的是权利人知不知道;
  • 20年是最长权利保护期间,从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算,主要解决权利人长时间不知道权利受损、不知道义务人、没法主张的情形下怎么办。

本案中,原种场2006年在催收通知书上盖章、写「情况属实」,等于重新确认了这笔债;之后多次催收、公告,都让普通诉讼时效有效中断。虽然起诉时离到期已超过20年,也不适用20年的规定。理由有两条:

  1. 看立法目的。 诉讼时效是督促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利。这里的债权人一直在催,没有怠于行使权利;本案也不是「长期不知道权利受损」的情形。
  2. 看价值导向。 如果债权人一直催、债务人也认账,只因为20年里没去起诉就不保护,等于逼债权人靠打官司来保住权利,既伤害双方信任,又浪费司法资源。债务人在催收单上签字盖章,让债权人有理由相信对方会还、可能因此推迟起诉,回头再拿时效抗辩,违反诚实信用原则。

裁判要点:在债权人持续向债务人主张权利,普通诉讼时效因多次中断而期间未届满的情形下,债务人依据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关于二十年的规定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现在的法条怎么写

本案援引的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是现行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但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时效怎么「中断」,看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五条: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等情形,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时起重新计算。

给你我的提示

  • 借出去的钱,要留下「催过」的证据。 本案靠的是一张张盖了章的催收通知书和登报公告。微信、短信、书面通知,能证明你在催、对方收到了,都有用。
  • 对方签字认账,很关键。 原种场在催收单上写「情况属实」,被认定为对原债务的重新确认。
  • 20年不是「过了就一定要不回」,3年也不是「过了就一定没戏」, 关键看中间有没有中断、对方有没有认账。具体能不能要,看证据和法院认定。

常见问题

欠款超过20年还能起诉要回吗?

看情况。按指导性案例249号,债权人一直在催收、普通诉讼时效因多次中断而没有到期的,债务人以超过20年为由抗辩,法院不予支持。如果权利人这些年完全没有主张过权利,就是另一回事。

民法典里的20年是什么意思?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可以申请延长。最高法在本案中说,这条主要解决权利人长时间不知道权利受损、不知道义务人、无法主张权利的情形。

催收能让诉讼时效重新算吗?

可以。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等情形,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时起重新计算。

这个案子最后债权人拿到钱了吗?

指导性案例只写到最高法撤销一审、二审判决,发回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没有写重审结果。

债权转让了,之前的催收还算数吗?

本案中债权两次转让都通知了债务人,最高法在认定时效中断时,把原银行多年的催收和公告都算了进去。

案例来源

  • 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249号「长春某泽投资有限公司诉德惠市某原种场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2025年3月12日发布),最高人民法院网站:https://www.court.gov.cn/shenpan/xiangqing/459211.html
  • 一审: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吉01民初118号民事判决(2022年5月25日)
  • 二审: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2)吉民终461号民事判决(2022年9月30日)
  • 再审:最高人民法院(2023)最高法民再262号民事裁定(2024年3月11日)
  • 关联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百九十五条,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网站转载全文 https://www.samr.gov.cn/zw/zfxxgk/fdzdgknr/bgt/art/2023/art_60fb3863b7364b759123a42d1df568ca.html

本文根据人民法院公开发布的案例改写,当事人均已匿名化处理,仅供了解裁判思路,不构成法律意见。个案结果取决于具体证据和当地裁判口径,必要时请咨询律师或当地法律援助机构。

文中当事人名称均为匿名写法,与真实当事人无关。

动画文字稿(15 秒)
  1. 配音:借款到期二十一年后才起诉,还能要回吗?一笔一九九八年到期的贷款,银行从二零零六年起多次发催收通知,对方每次都盖章签收。
  2. 欠款单位猫:都过20年了不用还了吧
  3. 债权公司猫:我们年年都在催啊
  4. 配音:二零一九年,买下这笔债权的公司起诉。对方说,已经超过二十年了。一审、二审都没支持起诉方。
  5. 法院猫(最高法):一直在催不适用20年
  6. 配音:最高法提审认为,债权人一直在催,诉讼时效一直在中断,不适用二十年的规定,撤销两审判决,发回重审。
  7. 路人猫:不起诉也算数?
  8. 债权公司猫:催过的证据要留好
  9. 配音:我不加班,每天一个真实案例。

动画根据公开案例改编,人物均为化名。

本文根据公开案例整理,仅供了解裁判思路,不构成法律意见;个案结果取决于具体证据和当地裁判口径。内容怎么整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