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认定标准是什么?收工时清理身上粉尘被风扇打伤,也算工伤
简答:工伤认定的基本标准是《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三工」: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另外还有上下班途中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工作时间突发疾病48小时内死亡等法定情形。和工作紧密相关的收尾、清洁动作也算「因工作原因」。武汉中院判过:家具厂打磨工上午收工前在排风扇前吹身上的粉尘,被没装防护网的风扇打伤右手,认定为工伤。
案例:打磨完在风扇前吹灰,手被打伤
王瑞兰(化名)2012年2月进入武汉洪山区一家家具厂做打油磨的工作。上午上班时间是7点半到12点。3月6日11点半左右,她干完打磨活,到厂里墙上的排风扇前清理身上的粉尘,排风扇没装防护网,把她右手打伤,食指、拇指开放骨折。
厂里不承认和她有劳动关系。她先申请仲裁,再经区法院、武汉中院两级判决,2013年2月确认了事实劳动关系。2013年3月5日,在受伤满一年之前,她向武汉市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
厂方的意见是:她是计件工,那天活干完就算下班了,不在工作时间;清理身上粉尘是个人卫生,和本职工作无关,不是工伤。人社局第一次认定工伤的决定被法院以事实不清、程序违法撤销,人社局补充调查后再次认定工伤,复议维持,厂方又起诉。
一审、二审都认为:
- 事发时是上午11点半,在她上午的上班时间内,地点在厂区内;
- 她是打磨工,干这个活身上会落满粉尘,收工时用排风扇清理粉尘,和本职工作紧密相关,属于因工作原因;
- 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举证;厂方提交的材料证明不了她受伤不属于工伤,要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二审驳回上诉,工伤认定维持。
这个案子说明什么
判断是不是工伤,按《工伤保险条例》的三条来对照:
- 第十四条,应当认定为工伤的7种情形。最常见的是第(一)项的「三工」: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工作原因。另有工作前后在工作场所内做预备性、收尾性工作受伤的(第(二)项),因履行职责遭受暴力的,因工外出期间受伤的,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的,等等;
- 第十五条,视同工伤的3种情形:工作时间和岗位上突发疾病死亡或48小时内抢救无效死亡、抢险救灾等维护公共利益受伤、军人旧伤复发;
- 第十六条,不得认定工伤的3种情形:故意犯罪、醉酒或吸毒、自残或自杀。
「工作原因」不只是手上正在干的那一下。本案收工清理粉尘这种和岗位直接相关的动作,法院认定属于因工作原因。计件工「活干完了就算下班」的说法,也没有被采纳,法院看的是事发时是否在单位的上班时间内、是否在厂区。
另外,本案能走到认定工伤,前提是先确认了劳动关系。公司不承认劳动关系的,可以先申请仲裁确认,确认劳动关系期间一般不计入工伤认定的申请期限,但最好尽早申请,本案她是在受伤满一年前提交的。
依据的规定
-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视同工伤和不得认定工伤的情形。
-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用人单位未在30日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申请。
-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由于不属于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自身原因超过工伤认定申请期限的,被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申请期限内;当事人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申请仲裁、提起民事诉讼的,属于这类情形。
实务提示
- 申请期限过了怎么办,参见工伤认定超过30天、超过一年怎么办。
- 上下班途中的情形,参见上下班路上出车祸算工伤吗。
- 认定以后能拿多少,参见工伤赔偿标准是什么。
- 用工伤赔偿计算器估算一下。
常见问题
午休时间在单位食堂摔伤,算工伤吗?
不能一概而论。要看是否在工作场所、和工作有没有关联,各地认定和判决不完全一致。保存好考勤、监控和同事证言,先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由人社局调查认定。
公司说「是你自己不小心」,就不算工伤了吗?
不是。工伤实行无过错原则,除了第十六条的三种情形,职工自己操作失误、不小心受伤,不影响认定工伤。
判例来源
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鄂武汉中行终字第00013号行政判决书,2015-02-13(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开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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