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期被说「不符合录用条件」辞退,合法吗?

简答:公司在试用期内以不符合录用条件解除,要事先有明确的录用条件,要拿出证据证明你不符合,还要在试用期内作出并说明理由。试用期已经结束才说「你还没转正、不符合录用条件」,法院认定过违法解除,要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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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武汉的案例

崔护(化名)2014年10月28日进入某暖通科技公司做销售,双方只签了一份试用期劳动协议,期限到2015年4月29日。试用期满后没签劳动合同、也没办转正,他继续上班。到2016年1月,公司以他还在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不能胜任工作为由辞退了他。

武汉中院认为,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必须证明劳动者没有达到工作要求、不符合录用条件,而且必须在试用期内通知并解除。公司在六个月试用期满后不办转正,仍以「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又没有实质性证据,违反法律规定;公司说是协商解除,证据也不足。法院维持了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

合法解除要满足

  1. 招聘或入职时有明确、具体的录用条件,并告知了劳动者;
  2. 有考核记录等证据证明不符合;
  3. 在试用期内作出解除决定;
  4. 向劳动者说明理由。

依据的规定

  •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一条: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
  •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一项、第八十七条。

实务提示

  • 让公司书面说明哪一条录用条件不符合、依据是什么。
  • 公司笼统说「表现不好」「不适合」,一般不足以支持试用期解除。
  • 被违法解除可以要求继续履行或者主张2N赔偿金,用离职补偿测算估一下。
  • 过了试用期以「不胜任」为由辞退,规则不一样,见说我不能胜任工作,公司能直接辞退吗。

常见问题

试用期辞退有补偿吗?

合法以不符合录用条件解除的,没有经济补偿;违法解除的有2N赔偿金。

公司说我「不胜任」能在试用期解除吗?

依照第四十条第二项以不胜任解除,要经过培训或调岗后仍不胜任,并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或额外付一个月工资。

只签了试用期协议,算签了劳动合同吗?

见只签了试用期合同怎么办。

判例来源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鄂01民终8073号民事判决书,2017-02-14(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开文书)

本页根据法院公开判决整理,当事人均为化名,仅供了解裁判思路,不构成法律意见;个案结果取决于具体证据和当地裁判口径,以当地为准,也可以拨打12333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