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工头招的工人受了工伤,总包公司要赔吗?
简答:要赔。建筑公司把工程分包给没有用工主体资格的个人,个人招的工人受伤,由发包的公司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但双方不一定是劳动关系。武汉中院判过:泥工和建设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公司仍要支付工伤保险待遇147,100元。
案例:工地泥工受伤
某建设集团公司把工程的砌体砌筑、二次结构浇筑分包给个人包工头,包工头招盖宽(化名)做泥工并给他结算报酬。盖宽在工地受伤后申请仲裁,要求确认和建设公司的劳动关系,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工伤待遇。一审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武汉中院二审改判:
- 盖宽由包工头招录、结算报酬,现有证据不能证明他和建设公司符合劳动关系成立的条件,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
- 但建设公司把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个人,对该个人招用的劳动者,应由公司承担用工主体责任;工伤保险行政案件的司法解释也规定,此时用工单位是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 公司应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合计147,100元。
这个案子说明什么
「是不是劳动关系」和「谁承担工伤责任」是两个问题。工地上跟着包工头干活的工人,往往和总包公司不是劳动关系,拿不到经济补偿、二倍工资,但受伤后可以要求违法分包的公司承担工伤待遇。现行解释(二)第一条也明确了这一点。
依据的规定
-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第四条: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其招用的劳动者,由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用工单位违法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该组织或自然人聘用的职工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用工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承包人将承包业务转包或者分包给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该组织或者个人招用的劳动者请求确认与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承包人存在劳动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承包人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实务提示
- 在工地干活,记下项目名称、总包公司、包工头身份,保存工资结算记录、工友证言。
- 受伤后尽快申请工伤认定,期限一般是一年,参见公司没在30天内申请工伤认定,费用谁出。
- 工伤待遇项目和金额参见没交工伤保险出了工伤谁赔。
常见问题
包工头跑了,工资找谁要?
违法分包、转包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可能要先行清偿。
和总包公司不是劳动关系,能申请工伤认定吗?
可以,以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为对象申请。
工伤赔偿能拿哪些?
医疗费、停工留薪期工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等,具体看伤残等级。
判例来源
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鄂01民终1565号民事判决书,2020-07-20(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开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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