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包员工在厂里受伤,找外包公司还是用工单位赔?名为外包、实为派遣的,用工单位要担连带责任

简答:工伤待遇首先由和你签合同、该给你交工伤保险的那家公司(外包公司、派遣公司)承担;合同名义上是「承揽」「外包」,实际是按人头派人去对方干活、听对方管理的,按劳务派遣处理,用工单位给你造成损害的,要和派遣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武汉中院判过:外包工在食品厂被厂里工人开叉车撞成九级伤残,外包公司已注销,法院判外包公司两名股东赔偿,食品厂承担连带责任。

用武汉工伤伤残待遇计算器算一算

案例:叉车撞伤外包工,食品厂被判连带

某物流公司和武汉经开区一家食品公司签了两份《承揽合同》,2013年5月到2015年4月。2013年8月,刘藐姑(化名)进了物流公司,被派到食品公司做辅助岗位。物流公司没给她交社保。

2014年10月9日下午,她在食品公司干活时,被食品公司的工人开叉车撞伤,左腓骨开放性骨折。之后经仲裁确认她和物流公司是事实劳动关系,人社局认定工伤,鉴定九级伤残。她2015年1月起开始领养老金。

她要工伤待遇时,物流公司已经注销了。两名股东自己组成清算组,清算报告写「公司无债权债务」,没编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也没通知她申报债权,还在注销时承诺公司债务由股东承担。

一审判两名股东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22,579.20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34,652.80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5,197.92元、停工留薪期待遇3,524.90元、护理费1,282.59元,但认为食品公司只是承揽合同一方,不承担责任。股东上诉,要求食品公司一起担责。

二审认为:

  • 合同名叫《承揽合同》,但物流公司给食品公司的不是工作成果,而是人;工人要服从食品公司管理,费用按人头结算,不是按成果结算;物流公司和她的合同也写明是「以外包服务方式聘用派送到」食品公司。依照《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二十七条,以承揽、外包名义按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按劳务派遣处理;
  • 她是被食品公司的工人开叉车撞伤的,用工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 两名股东清算时明知她受了工伤,却没有书面通知她申报债权,导致她没有得到清偿,应当承担责任。

最后改判食品公司对上述工伤待遇承担连带责任。

这个案子说明什么

外包工、派遣工受了工伤,可以这样理清找谁:

  1. 工伤认定和工伤保险待遇,先找和你建立劳动关系的公司(派遣公司、外包公司),由它申请工伤认定;它没交工伤保险的,本该由基金付的待遇也由它自己付;
  2. 合同叫外包、承揽,不一定就是外包。看实际怎么干:谁安排你的工作和上下班、谁管你、两家公司按人头还是按成果结账。按人头派人、听对方管理的,按劳务派遣处理;
  3. 用工单位给你造成损害的,用工单位要连带赔。本案撞人的是食品公司自己的工人,这一点是食品公司被判连带的关键;
  4. 公司注销了也别放弃。股东清算时明知有欠你的钱却不通知你申报,可以追股东的责任。

本案她受伤时已近退休,停工留薪期按她开始领养老金时截止,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按距退休不足一年的标准只算10%。在武汉,这些待遇按湖北省的实施办法计算,金额和年龄、伤残等级、本人工资都有关。

依据的规定

  •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十条:被派遣劳动者在用工单位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的,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法申请工伤认定,用工单位应当协助工伤认定的调查核实工作;劳务派遣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但可以与用工单位约定补偿办法。
  •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二十七条:用人单位以承揽、外包等名义,按劳务派遣用工形式使用劳动者的,按照本规定处理。
  • 《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用工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 《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一条: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 公司清算时通知债权人的义务:本案判决时依据的是当时《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现行2023年《公司法》第二百三十五条同样规定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公告。

实务提示

常见问题

我连自己跟哪家公司签的合同都不清楚,怎么办?

看工资是谁发的(银行流水上的付款单位)、社保是谁交的、工牌和入职材料上写的是哪家。说不清的,可以先申请仲裁确认劳动关系,把两家公司都列上。

用工单位没有直接撞伤我,还要连带吗?

本案判连带的事实是用工单位的工人撞伤了她。没有用工单位造成损害的情形,工伤保险责任一般由派遣单位承担,具体还要看两家公司的约定和用工单位有没有违反派遣规定。

判例来源

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鄂01民终4371号民事判决书,2018-07-03(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开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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