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以性骚扰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合法吗?制度里写明了、员工也确认过的,合法;包庇纵容、打击报复的主管也一样

简答:公司员工手册把性骚扰、打击报复投诉人、调查中说假话列为严重违纪,制度经过民主程序、员工签字确认过,员工确有这些行为的,公司可以依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解除,不用付赔偿金。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181号:一位销售经理在下属反映被上级性骚扰后不帮忙,反而撮合、要求辞退下属,调查中又作虚假陈述,公司解除合同,他索赔368,130元,上海两级法院都没有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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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下属反映被上级骚扰,经理不管还要辞退她,公司解除合法

这是最高人民法院2022年7月发布的指导性案例181号。

郑某(化名)2012年7月进一家自动化控制公司,任渠道销售经理。公司有工作场所性骚扰防范培训,他参加过。公司《商业行为准则》要求经理和主管确保下属能畅所欲言、不用担心被报复,不允许任何报复行为;2017年版《员工手册》把对他人实施性骚扰、违反《商业行为准则》、在内部调查中作虚假陈述,都列为会导致立即辞退的违纪行为。这两份制度实施前经过工会沟通会议讨论;他的劳动合同约定这些制度是合同的组成部分,手册修订后他又签了确认书。

下属任某(化名)刚入职时,给他看过间接上级邓某(化名)发的性骚扰微信截屏,他回答「我就是不想掺和这个事」。2018年8月30日,他找任某谈话,想「疏解」她和邓某的关系。任某强调邓某在对她性骚扰、被拒绝后还不停骚扰,他却说「你越端着,他越觉得我要把你怎么样」等话。此后到2018年11月,他以任某不合群等为由,向人事部提出和任某解除合同,说不出合理依据。人事部找任某了解情况,任某说自己被邓某骚扰,郑某有意无意撮合,她因拒绝而受到打击报复,公司由此展开调查。2019年1月15日公司对他调查,笔录里对「有没有女员工向你反映被性骚扰」记录的答复是「没有」。

2019年1月31日,公司以他未尽经理职责、在下属反映被骚扰后不采取措施反而打击报复、在调查中作虚假陈述为由解除合同。他申请仲裁要违法解除赔偿金368,130元,没有得到支持;起诉后,上海浦东新区法院一审、上海一中院二审都驳回了他的请求。

法院认为:

  • 制度对他有约束力。员工手册和商业行为准则经过工会沟通会议讨论,合同写明是合同组成部分,他还签字确认过。
  • 他构成严重违纪。公司有防范培训,制度要求主管及时帮下属解决问题、不得报复。他明知下属被骚扰不帮忙,反而撮合;又提出辞退下属,公司认为这是打击报复,属于合理推断。他的言行有违主管职责,也有违公序良俗。
  • 调查中虚假陈述。他没在调查笔录上签字,但对笔录里的答复做了很多修改,唯独「有没有女员工向你反映被骚扰」一问记录的「没有」,他没改。法院据此认定他在调查中作了虚假陈述,属于手册规定的立即辞退情形。

这个案子说明什么

  1. 公司可以因性骚扰解除合同,前提是制度和证据都到位。本案公司能赢,是因为制度写明了哪些行为属于严重违纪,制度经过民主程序、员工签字确认,调查有笔录、谈话有录音。
  2. 不只是骚扰的人,包庇纵容、打击报复的主管也可以被解除。指导性案例181号的裁判要点讲的就是管理人员:对下属的性骚扰投诉不采取合理措施,或者纵容、干扰调查的,公司以未尽岗位职责、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为由解除,法院不支持他主张违法解除。
  3. 被骚扰的人可以先向单位投诉。法律要求单位接到投诉后及时处理、书面告知结果,并保护当事人隐私。公司不处理的,还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或者起诉要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4. 公司制度没写、证据不够,就可能被认定违法解除。以严重违纪解除的一般要求,参见下面的链接。

依据的规定

  • 指导性案例181号裁判要点:用人单位的管理人员对被性骚扰员工的投诉,应采取合理措施进行处置。管理人员未采取合理措施或者存在纵容性骚扰行为、干扰对性骚扰行为调查等情形,用人单位以管理人员未尽岗位职责,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管理人员主张解除劳动合同违法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条:违背他人意愿,以言语、文字、图像、肢体行为等方式对他人实施性骚扰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机关、企业、学校等单位应当采取合理的预防、受理投诉、调查处置等措施,防止和制止利用职权、从属关系等实施性骚扰。
  •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2022年修订,2023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三条:禁止违背妇女意愿,以言语、文字、图像、肢体行为等方式对其实施性骚扰。受害妇女可以向有关单位和国家机关投诉。接到投诉的有关单位和国家机关应当及时处理,并书面告知处理结果。受害妇女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 同法第二十五条:用人单位应当采取下列措施预防和制止对妇女的性骚扰:制定禁止性骚扰的规章制度;明确负责机构或者人员;开展预防和制止性骚扰的教育培训活动;采取必要的安全保卫措施;设置投诉电话、信箱等,畅通投诉渠道;建立和完善调查处置程序,及时处置纠纷并保护当事人隐私和个人信息;支持、协助受害妇女依法维权,必要时为受害妇女提供心理疏导;其他合理的预防和制止性骚扰措施。

实务提示

常见问题

我被同事性骚扰,向公司投诉后反被调岗、辞退,怎么办?

保留投诉记录和公司处理的证据。法律要求单位接到投诉后及时处理并书面告知结果。因投诉被辞退的,可以申请劳动仲裁,主张违法解除,要求继续履行合同或者赔偿金。本案中,主管以「不合群」为由要辞退投诉的下属,法院认为公司把这认定为打击报复是合理推断。

公司员工手册里没写性骚扰,还能以此解除吗?

指导性案例181号里,公司制度写明了相关违纪行为,法院还补充用公序良俗来评判主管的言行。制度完全没写的,公司以严重违纪解除风险更大,个案要看行为性质、证据和当地裁判口径。

被性骚扰可以报警吗?

可以。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受害妇女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也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同法第八十条规定,对妇女实施性骚扰的,由公安机关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出具告诫书,并由所在单位依法给予处分。

判例来源

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181号(2022-07-04 发布)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21)沪01民终2032号民事判决书,2021-04-22

本页根据法院公开判决整理,当事人均为化名,仅供了解裁判思路,不构成法律意见;个案结果取决于具体证据和当地裁判口径,以当地为准,也可以拨打12333咨询。内容怎么整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