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说奖金「还没审批」,离职后就不发了,能要吗?达到了公司定的发奖条件,公司拒不审批的,法院支持照发
简答:能要。公司自己定了制度,写明完成某项业绩就发奖金,你已经达到条件,公司以「还没审批」「流程没走完」为由不发,又说不出正当理由的,法院支持按制度发放。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182号:一位投资开发部经理带队引进6个项目,公司以奖励未经审批为由拒付,南京中院改判公司支付奖励125.96万元。审批流程只是程序,不能用来否定员工已经挣到的奖金。
案例:6个项目的奖励申请,公司说没审批,法院判付125万多
这是最高人民法院2022年7月发布的指导性案例182号。
一家城建开发集团公司2016年8月定了一份《引进投资项目的奖励暂行办法》:成功引进商品房项目的,以项目审定的预期利润或收益为基数,按0.1%到0.5%确定奖励总额;由投资开发部拟定具体分配后提出申请,经集团领导审议、审批后发放。
彭某(化名)2017年2月入职,任投资开发部经理。部门开会定了内部分配:总经理拿部门奖金的75%,其他参与人员拿25%。他任职期间,部门成功引进了6个项目,先后交了6份奖励申请。直到他离职,公司一分没发。他经过劳动仲裁后起诉,要求支付奖励1,689,083元。
公司在庭上承认6个项目初步符合办法规定的受奖条件,但说:其中3个项目的奖励总额批了、分配明细没批,另外3个连申请都没批,所以不能发。法院问公司,如果现在重新申请,公司启不启动审核?公司明确说不会。公司还说他有失职、项目亏损,但没拿出证据。
南京市秦淮区法院一审驳回了他的请求。南京中院二审改判,公司支付奖励1,259,564.4元。理由主要是:
- 投资开发部是办法规定的受奖对象,6个项目也符合受奖条件。公司不同意发,要说明理由并举证。公司证明不了亏损和失职。
- 考核标准决定员工能不能拿奖,审批流程只是公司为行使考核权设的程序。没有特别规定的,有没有走完审批,不是能不能拿奖的实质条件。
- 对员工的奖励申请进行审批,既是公司的权利,也是公司的义务。员工达到条件提出申请,公司就有义务启动审核;拒绝审核又说不出合理理由的,要承担不利后果。
这个案子说明什么
- 奖金写进了公司制度,就是公司对员工的承诺。法院认为这份奖励办法既是公司的单方激励,也是公司和员工就奖励形成的约定。达到条件,就该兑现。
- 「流程没走完」不是不发的理由。公司可以设审批、考核流程,但不能拿流程拖着不批,来否定员工已经挣到的奖金。
- 公司说你不符合条件,要它来举证。本案公司说亏损、失职、重复获奖,都因为没证据没被采纳。
- 不是所有奖金都能这样要。本案的前提是:公司有明确的发奖制度和条件,员工的业绩达到了条件。完全由公司自行决定、没有发放标准的奖金,结果可能不同;年终奖的情况参见下面的链接。
依据的规定
- 指导性案例182号裁判要点:用人单位规定劳动者在完成一定绩效后可以获得奖金,其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审批义务,符合奖励条件的劳动者主张获奖条件成就,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发放奖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条第二款: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 本案法院认为,这类为鼓励员工创造性劳动承诺的奖励,属于《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第七条规定的「其他奖金」。该条规定:奖金是指支付给职工的超额劳动报酬和增收节支的劳动报酬。
实务提示
- 先把公司的奖金制度、邮件通知、部门分配纪要、你提交的奖励申请、业绩数据保存下来。本案能赢,靠的就是这些书面材料。
- 年终奖的情况不同,参见年底前离职,年终奖还能要吗;销售提成参见离职后,销售提成还能要吗。
- 奖金属于劳动报酬,追讨一般先申请劳动仲裁,参见劳动仲裁要钱吗;时效参见劳动仲裁时效是多久。
- 用欠薪计算器把欠的工资、奖金一起算一下。
常见问题
公司奖金制度里写了「经领导审批后发放」,是不是没批就不能要?
不一定。指导性案例182号的意思是,审批是程序,不是拿奖的实质条件。你已经达到制度规定的条件,公司拒不审批又说不出正当理由的,法院可以认定条件已经成就,判公司照发。
已经离职了,还能要在职期间挣到的项目奖金吗?
本案员工就是离职后才去仲裁、起诉的,法院支持了。关键看在职期间是否已经达到发奖条件。注意时效:按《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四款,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不受一年仲裁时效的限制;但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奖金不发,算拖欠工资吗?
按《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奖金是工资总额的一部分。本案法院也把这类奖励认定为劳动报酬,按追索劳动报酬纠纷处理。
判例来源
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182号(2022-07-04 发布)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苏01民终10066号民事判决书,2020-0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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